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定陶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定陶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受理申请优先、社会优抚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并由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六条 城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60米,乡镇驻地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行政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划分标准:
市场单元以乡镇、街道所辖区域为基本市场单元,定陶区烟草专卖局将市场单元划分最小市场单元;最小市场单元为乡镇、街道辖区内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行政村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的若干区域)。
第八条 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度的测算规则及布局标准:
(一)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度=该市场单元当前零售户数量/该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承载量(见附件一)×100%。
独立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饱和度达到或者超过100%的,视为该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已满足区域消费,应将饱和度有序调整至100%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发放;
(二)市场单元内因城镇化建设而产生新居住区、商业小区或拆迁区;国家或地方扩建和新建区域的道路沿线、旅游景点,其零售点办证指标原则上由定陶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实际在不超过该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调整;
(三)市场单元的合理承载量由定陶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和距离限制:
(一)城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乡镇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由消防、安监部门验收通过的酒店(宾馆)或者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但卷烟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其区域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三)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未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后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予以注销其原许可证后,由其家庭成员在原址重新申领的;
(五)尚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或行政村(100户以上)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六)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直营门店及列入政府批准推进的民生项目,且二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限制,但受距离限制:
(一)持有一至五级合法证明且能提供本区域户籍或合法有效居住证明的伤残人员、残疾退役军人、烈属、持有合法证明的低保五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自主经营能力,首次申领且驻店经营的,距离标准不得低于该区域零售户间距标准的70%(优抚对象另有规定的,在其规定内可适当放宽)。以上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取得零售许可证非本人驻店经营的,经专卖人员查证属实的,予以撤销并回收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