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璐璐) 1月17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菏泽市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近日正式印发,重点对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空间布局、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指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说明。该《指引》将为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乡村振兴用地提供政策指引。
在新增建设用地方面,《指引》明确要求,要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本年度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定。实行“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精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向乡村发展倾斜,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原则上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配置用地指标。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指引》中指出,国家批准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县区,单位或者个人也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