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俊,你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与我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天源温泉康城”小区3号楼3单元402室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你已单方面违约,逾期付款已超过87个月以上,且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我公司正式通知你: 一、解除我公司与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
二、请你于本公告见报后3日内前来我公司办理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否则,损失自负。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13406002002
曹县温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