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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景区调价勒上“紧箍咒”
提前2月公布 调一次至少适用3年
  本报讯 (记者 周天宇)为促进菏泽旅游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日前,市物价局专门对我市景区票价调整做出硬性要求,如因成本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景区,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据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明确价格管理项目定价权限范围的通知》文件要求,物价部门对我市旅游景区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对今后的景区票价调整做出约束式的要求。按照最新的规定,凡菏泽市境内的AAAA级以上及菏泽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旅游景区门票及配套交通服务价格由市物价局管理。各县区范围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市管以外旅游参观点门票及配套交通服务价格由各县区物价局管理。

  《通知》还明确规定,因成本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提价幅度应以旺季票价为准,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不含100)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此外,各县区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在调价后7日内将成本监审报告、听证方案、调整文件等材料报市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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