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法制审核的审核范围、审核程序、组成人员、承办机构、审核重点等具体事项。规定简易程序案件以及不需法制审核的一般程序案件,承办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确定9条需要提交法制机构审核的情况,规定拟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数额超过5万元的,提请市食药监管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数额超过10万元的、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或者认为应当提请案审会审核的,提请案审委员会审核。将案审委员会成员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许可、检验、审评等部门可派员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