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死者胡某某的妻子李某及胡某某的3个子女,被告胡某、袁某系死者胡某某的父母。胡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营运车辆被原告李某私自卖掉,为此,被告胡某、袁某到处上访。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赔偿胡某某死亡的赔偿金22万元一直未能分配,李某起诉要求22万元赔偿金由家属6人平均分配,而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鲁高法 [2005]201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巨野县人民法院为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判决对年迈多病的父母及年幼的儿子适当多分。李某不服,上诉至菏泽市中院。面对这不幸的一家老小,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巨野县麒麟法庭法官庞秀霞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凭着所掌握的司法理念、审判经验,以理以情对双方进行劝说,用了将近2个小时的时间促成了和解,并最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