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8岁的被申请人沙某某有偏执型分裂症病史,发病时伴有敏感多疑症状,常怀疑有人跟踪、暗害自己。2013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曹县郑庄镇村民项某某前往曹县一宾馆211房间找朋友,发现房门紧锁,便往回走。恰遇在此宾馆入住的沙某某从厕所回来。沙某某即怀疑项某某是来暗害自己的,遂对项某某进行纠缠,两人发生争吵。沙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项某某脖子扎了一刀,两人厮打在一起。沙某某又向项某某脖子扎了三刀,致项某某轻伤。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沙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沙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但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目前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据此,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