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整顿的对象
(一)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实施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
(二)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暂行办法》实施前经各级编办、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或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合伙制企业。
二、规范整顿的内容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材料的准备及提交程序
(一)参加规范整顿工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请按照《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和《山东省金融办关于规范报送重新确认申报材料的说明》的要求准备材料 (三个文件可自行从邮箱:hezeshijinrong-ban@163.com下载,密码5310644);
(二)参加规范整顿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依照程序先向县(区)主管部门报送,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金融办。市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直接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四、规范整顿的时间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受理规范整顿材料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截止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省金融办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省金融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事项
如有需要,请向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咨询。电话:5310644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