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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17名廉政监察员上岗
  本报讯(通讯员 新军 连春 玉发)3月12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门会议,对17名廉政监察员进行了任命,并从即日起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上岗,是继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9日明确首批廉政监察员后,在全国地方法院中尚属首例。

  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 《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在院长孙寿海的倡导下,积极探索反腐倡廉机制。大家一致认为,建立和完善廉政监察员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强化预防,是落实惩防并举方针的一个必然要求。院党组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后,出台了《关于在中院机关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细则》,决定在立案、刑事、民事、执行、审监等审判执行部门设立17名廉政监察员,并对廉政监察员的任职条件、职责、监督方式、权利与义务、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该 《实施细则》对廉政监察员的政治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17名廉政监察员由所在部门正职或部门副职正科级资深法官担任,并享受与所在部门正职同等的政治待遇;规定了廉政监察员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和队伍建设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等工作任务,还规定了廉政监察员及时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职责,以及协助政工部门和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在部门法官干警执法业绩进行考核。

  该院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实际问题的需要,是落实“五个严禁”规定,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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