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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申请执行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杨柱娟、王守京、杨智全、杨慧源一案中【案号为(2017)1727执1022号】,被执行人杨柱娟、王守京、杨智全、杨慧源在该案中对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债权已于2018年8月8日转给我,我作为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我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杨柱娟、王守京、杨智全、杨慧源享有的权利,一切不利后果本人自行承担。

  声明人:庞海东

  声明人身份证号:372901197412211019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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