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要求,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单位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现行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高于每千瓦时1.0014元(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电网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公示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缴清单等,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近期,市、县区物价局将根据国家和省部署,集中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单位,将依法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