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改革重点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担责制度。新规不仅拓展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还拓展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新规还将应急处置费用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