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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全市派驻企业的公安消防力量全部撤出
明年,符合建队条件大型企业建成专职消防队
  本报讯(记者 武占民)“水火无情,防火胜于防虎。”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2018年底前,全市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企业建成专职消防队伍并达到建设标准,所有危险性较大的中小型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立消防管理机构。

  据了解,2017年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市派驻企业的公安消防力量全部撤出,所在企业属于建队范围的应当同步建立专职消防队伍。

  根据《消防法》第39条规定,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经排查,目前我市尚有9家大型企业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有3家企业已建成专职消防队伍,但不符合建队标准。以上企业2018年底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

  《意见》要求,新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大型石化企业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按照不低于一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其他大型企业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建设单独执勤楼,设立训练场地、消防员宿舍、通信室、器材库、办公室等,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需要。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中队人数不少于25人;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人数在125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意见》强调,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伍组织领导机构,明确隶属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组织。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当为企业正式职工,并具备一定的灭火、防火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企业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不宜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宜采用标准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休息休假等权利,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内部岗位交流等方式,拓宽专职消防队员离岗安置渠道。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实行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领导、值班员,中队设值班队长和各类执勤人员。支(大)队值班领导由支(大)队领导轮流担任,中队值班队长由专职队长轮流担任。专职消防队应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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