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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当事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舞台监督”屡被“粉墨”
  “这个采购项目全部委托给了财政局,具体情况我们自己不清楚。”日前,在一次听证会上,采购人某医院院长开头一句话就让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哭笑不得。

  然而,这只是开始。随后,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干脆说:“整个采购是在财政局领导下进行的……”

  采购办公工作人员终于坐不住了,不得不站出来解释:“有个概念大家一定要弄清楚,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不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今年3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两年,我市公共资源社会配置改革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很多做法被各地借鉴。但是,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难免有些人“跟不上趟”,出现了不应有的尴尬。

  前不久,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的一项联合检查发现,一些采购单位特别是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政策观念不强。很多人在观念上存在将“财政监管”误作是“财政操作”,将“单位采购”误作“财政采购”,将“单位验收”误作“照单全收”的误区。

  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如果将政府采购活动比作一台戏,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好比戏台上的各个角色,作为监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好比是舞台监督。”市政府采购办有关人士称,由于观念错位,作为“舞台监督”的财政部门脸上被错涂了“油彩”,仿佛成了台上的“角”。

  一些单位的领导,由于不清楚自己才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对财政部门存在依赖心理,缺乏依法操作、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思维,动辄将责任推卸给财政部门。个别采购单位内部机构不健全,没有统一负责政府采购的机构和人员,没有建立采购、验收、支付岗位相互制约的制度,没有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有的甚至有意“混水摸鱼”。

  对46个单位91个采购项目进行的检查显示,所有被检查项目的采购节支率达26%,节支额为1478万元。通过重点检查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项目24个,涉及金额774.73万元,分别占重点检查项目数量及金额的41%和26%。

  检查同样暴露出一些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清、观念混乱、守法意识淡薄等问题。有的单位违反项目验收和履约规定,实地查验质量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共涉及7个单位的7个项目,金额306.38万元。政府采购包括编制、批准采购项目,采购,验收等诸多环节,但有的单位仅仅理解为“买东西,签合同”,同此引发一系列问题。

  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潘丙波称,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采购单位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采购主体意识,加强对采购单位依法履职的培训和宣传,澄清模糊认识,切实做到谁采购、谁提需求,谁操作、谁签合同,谁验收、谁负责。

  记者  武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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