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明宪利用担任湖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和矮寨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便利,在湖南省内高速公路土建、补勘、绿化、配电、设计等工程招投标、高速公路材料供应、保险业务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周茜、其妹陈明珍以及刘晓东、周湘政收受或索要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41万余元、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已实际收取钱物价值人民币3493万余元,其中索贿人民币30余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尚未收取人民币1448万元。
法院另查明,陈明宪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1281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57万余元、英镑1万余镑、欧元1万余元、日元0.5万元,陈明宪不能说明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