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家住济宁在郓城县郭屯煤矿务工的刘某某到郭屯派出所报案称,其放在煤矿大门口的轿车被盗。郭屯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勘查并调取附近监控系统,发现1月2日晚22时许,一中年男子将轿车开走。由于是夜间,加之轿车离监控位置远,不能分辨中年男子身份。办案民警经过询问刘某某,刘某某称其轿车只有一把钥匙,平时带在身上。1月2日晚上因为是上夜班,怕工作时把钥匙丢了,所以把轿车钥匙放在了宿舍一个包内。办案民警随后对其宿舍进行勘查,发现刘某某放钥匙的手提包被翻动,其包内银行卡、现金等物品均未丢失。细心民警经过调取宿舍楼道监控系统,发现在1月2日晚21时至24时只有与刘某某同宿舍的老乡李某某出入过宿舍。办案民警经过与现场监控进行信息比对,发现作案现场中年男子与李某某极其相似,后经刘某某对该中年男子体貌特征等辨认,确定开走其轿车的就是其老乡李某某。经询问李某某单位领导,其于1月2日请假至今未回。办案民警通过刘某某找到李某某手机号并与其接通,李某某称家中有急事,没来得及与刘某某说就把其轿车开走了。当晚李某某将轿车开回郭屯煤矿,交还给刘某某。
经查,同为济宁老乡的李某某、刘某某一起在郭屯煤矿务工,并在一个宿舍,李某某知道同宿舍的刘某某有一辆轿车,平时见到刘某某上班时把钥匙就放在宿舍内一个手提包中。1月2日,李某某家中打电话称有急事需要其回家处理,李某某认为刘某某轿车十天半月也不开一次,开其车回家比打车要快得多,回来后神不知鬼不觉地再把车放回原位,刘某某也不会知道。于是自认为聪明的李某某从刘某某包内拿出钥匙找到刘某某的轿车就开车回家了。殊不知,在未征得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偷开他人机动车,已经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