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当事人双方在争执、对骂中,被告将姜某摁在地上,原告见状,从路边棉花柴垛上抽出棉花柴抽打被告,被被告打倒,致嘴部流血。医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胸部软组织损伤。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6000元。被告应诉后辩称:因为原告用棉花柴打我,我推了她一下,她倒在棉花柴垛上,其嘴部流血可能是被棉花柴划破的,不同意赔偿。
案情看似简单,但原、被告意见分歧很大。围绕本案争执焦点,麒麟法官利用省高院倡导的“四心”工作法,苦口婆心地给原、被告讲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本案的责任分配原则及上访、上诉的法律后果等等,功夫不负有心人,原、被告最后都对法官露出了满意的微笑,表示理解法官,服从判决,就这样,一起有上访、缠诉苗头的案件收到了服判息诉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