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菏区政征补字{2014}32号),已向你们公告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补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补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补偿决定履行催告书(牡区征催字{2014}29号),你们在本公告见报后十日内到菏泽市牡丹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完成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