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正在定陶县某公司做工的刘某在十一点半左右从车间出来时,猛然听见阵阵喊声从厂门口西边的炼油车间传来,随即看到炼油车间有气体冒出。此时,炼油车间的一名叫张某的炼油工被困在里面,满屋子淌的都是高达200多度的高温油,看到此情形,刘某和另外一名工友不顾自身安危,捡起旁边的砖头砸开窗户硬闯着跳进去,抢救被困的工友,在此过程中自己被严重烧伤。刘某被紧急送到定陶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双下肢面积为20%的烫伤。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出院后的费用却拒绝承担。刘某家人多次找厂方协商也没有任何结果。2014年,刘某及家人在亲友的帮助下找到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并安排信合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杜文忠办理此案。在掌握充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杜文忠依法代刘某提起诉讼。2014年3月3日该案在定陶县人民法院开庭,在庭审中,杜文忠发表代理意见:刘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被告定陶县某公司车间发生爆炸,刘某是在救助被告雇佣工人时受的伤害,他的行为成功与否,对被告方至关重要,都是为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位工人和被告方属实际受益人,因那位被救助的工人已死亡,被告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近日,定陶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定陶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刘海涛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0801.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