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9日15时25分许,家住牡丹区南城办事处南关三李庄村的赵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菏泽市中华西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方向急速行驶,当行驶至曹州音乐学校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崔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赵某某全身多处损伤、左胫腓骨及关节近端粉碎性骨折,一度昏迷在事故现场。经交警对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赵某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4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且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目前该案已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等待赵某某的将是另外一个不好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