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企业,在2013年6月30日前,未向我局申报2012年度企业年检,我局已于2013年11月23日在《菏泽日报》发布限期年检公告,上述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59条、第60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4条之规定,属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10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之规定,拟吊销曹县健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企业名单见曹县行政服务中心曹县工商局公告栏)
特此公告
执法联系人:法制科
电话:3353020
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