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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烧烤夜市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空气质量,规范烧烤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对市区烧烤夜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凡在市区内街道两旁从事烧烤的摊点、场所,一律划线定位、设置围栏,进行规范管理。中华路、人民路、牡丹路等市区主要道路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严禁从事夜市烧烤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二、治理要求

  一是经营业户要在18∶00后出摊,24∶00前收摊;二是经营业户要对现有陈旧、破损的棚架、桌凳、炉具、操作台等设施进行更新,达到规范、整洁、美观;三是经营业户必须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严禁随意倾倒污水、污物破坏环境卫生;四是烧烤食品必须安全卫生,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件;五是各经营业户要限期淘汰有烟烧烤,实行室内无烟烧烤方式,外排油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六是经营业户要维持经营区域正常秩序,安排专人,引导顾客规范停车,严禁妨碍交通;七是经营业户必须在合适位置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八是经营业户要引导顾客文明就餐,不得猜拳行令、高声喧哗;九是经营业户和顾客要保护好周边各类公共设施和绿地。

  各经营业户务必于7月底前,按照本通告要求认真整改,规范经营。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城管、卫生、食药监、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严查处。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将成立市区烧烤夜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协调,统一开展对烧烤夜市的专项治理活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烧烤夜市进行划线定位等规范管理;食药监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和从业人员卫生健康查体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者营业执照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经营业户环保能源使用和烟(雾)尘排放情况的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烧烤市场周边社会治安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两区环卫部门负责烧烤夜市周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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