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7日,刘某租用李某驾驶的厢式货车沿日东高速行驶至济宁嘉祥段时,与王某驾驶的济宁牌照重型半挂车车尾相撞,致使刘某身受重伤。该事故经责任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随后,刘某将济宁车辆驾驶员王某及车主路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审理,保险公司赔偿刘某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45000元,车主路某赔偿刘某医疗费20000元。由于伤势较重,刘某又转入省立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治疗,在与李某多次商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今年2月,刘某家人来到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日前,郓城县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刘某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97996.50元,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