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区居民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1、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户籍范围:东至上海路、西至兰州路、南至南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2、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93元;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拥有其他形式的房屋;5、家庭财产不超过20万元;6、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此外,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原有住房全部被征收,未实行产权调换且征收货币补偿额在20万元以下的无房家庭,也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前述条件,但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前,将私有房屋在近3年内转让他人的(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贫困转让房屋的除外)不列入申请范围之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共分四个部分:一是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申请表格: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证明、家庭财产证明、房屋情况证明(低保家庭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由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收入证明、财产证明;个体工商户应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单等;房屋情况证明由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出具相应的证明;3、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4、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二是核实与公示。1、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核实,所在单位或社区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等材料一并报所在办事处;2、申请人单位或社区所在办事处就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3、市住房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三是登记。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对象予以统一编号和登记,发放《菏泽市城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核准通知书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四是确定购房对象。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组织采取集中摇号方式确定购买顺序。经摇号确定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根据摇号顺序选房并交款,与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对取得购房资格后放弃购买的,视为放弃权益,以后不得再次申请,并根据摇号顺序依次递补。(王亚东 刘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