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10日开始施行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全省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同时,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有关专家认为,此举将能有效延长这个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时间范围,强化对水产品各个生产环节的监督。
《办法》还对水产品养殖投入品使用进行进一步规定,要求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等。
山东规定,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可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并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