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如何申请宅基地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有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乡(镇)政府批量报县(区)政府批准后,由乡(镇)政府逐宗落实到户。
三、宅基地纠纷调处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有关证据;
4、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邮政编码。
四、如何办理“宅基证”
俗话说的“宅基证”就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是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所谓办理“宅基证”,就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申请土地登记,即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领 《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村民应持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调查表、宗地图、地上附着物等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向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宅基地收费问题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经依法批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只收取工本费。
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答复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179号)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是负责开垦耕地的义务人,耕地开垦费不宜向农民个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