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粮油 市 场 价格,确保全市人民粮油市场供应安全,近日,市粮食局、发改委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下发《关于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 准 的 通知》。
通知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执行必要库存量按文件 规 定 执行。一,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是在粮食 基 本 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 尽 的 义务。粮食收购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必 要 库 存量;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一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20%必要库存量;加工企业的粮食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30%标准掌握。
二,从事 粮 食 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粮食收购企业最低库存量为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0%;销售企业最低库存量为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的10%;加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粮食库存量按收购企业20%标准掌握。
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粮食收购企业最高库存量为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销售企业最高库存量为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0%;加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粮食库存量按收购企业30%标准掌握。
(邵承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