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刘丰山) 郓城男子陈某某以自己身患疾病和无支付能力等理由对赡养父母进行讨价还价,企图逃避赡养义务。近日,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补交赡养费并继续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今年已过80岁的陈老太与丈夫共育有三子。2015年,陈老太丈夫去世,因身体原因她无法单独居住。于是,陈老太的三个儿子商量后,于当年签订一份“赡养母亲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陈老太每年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和陪伴4个月,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赡养、陪伴,每个月须承担母亲护理、生活费5000元及非住院医疗费1000元。协议签订后,三兄弟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但自2018年9月起,陈老太的二儿子陈某某却不再向她履行赡养义务。无奈,陈老太太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儿子陈某某补交赡养费并继续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审判过程中,陈某某辩称:“赡养母亲协议书”对自己无效,协议内容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自己身患各种疾病,已失去亲自照顾、陪伴自己母亲的能力;自己虽然有退休金,但仅够生活及治病所用,已无力再支付赡养费。
郓城县人民法院法官李元雪对本案审理后认为,陈老太在本案中主张的补交赡养费数额既是协议约定也未超过陈某某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依据协议内容,支付赡养费仅是陈某某履行赡养义务的补充方式,他今后可以选择以亲自照料、陪伴母亲的方式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不会超出其经济负担能力。承办法官判决支持陈老太太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