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16时50分,菏泽高新区马岭岗镇的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明县陆圈镇陈楼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楼村附近处,被在此值勤的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查获。经民警检查:该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为一家幼儿园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此外,该车逾期未审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且车辆与登记参数不符合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校车内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而“黑校车”易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就是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
东明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刘某某共计罚款12000余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