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未在约定期限内交清购房款,并未与本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公司与你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熟,所签的《内部认购协议》自行解除。你所交付的购房诚意金、利息,公司已协助法院执行,支付给你的债权人。代你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特此通知!
菏泽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