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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春华:

  你在曹县青菏路与闽江路交叉路口西北角的房屋被县政府依法征收,你收到《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曹清评估字第4-14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曹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了《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曹政征补字【2017】第17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曹县龙亭湖指挥部(曹县赣江路199号卫计局二楼,电话:0530-6217988)领取《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曹政征补字【2017】第17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曹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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