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办法》明确,对5大类情形予以问责:对脱贫攻坚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不到位;贫困识别、退出不精准,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扶贫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扶贫资金监管不力;驻村帮扶不到位,帮扶措施不得力;脱贫任务未按时完成,脱贫攻坚成效经不起检验。
《问责办法》规定,踩了35条“红线”中的任意一条都要问责。问责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对当地党组织给予或建议给予检查、通报、改组等处理;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或建议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