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日18时许,该案被告人侯某和侯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本村村民侯某兵和韩某发生争执,侯某伙同侯某某将侯某兵打伤,侯某持刀将韩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侯某兵多处皮下出血,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第六肋骨骨折;韩某头部有两处创口,额骨骨折,其二人之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2月21日,侯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审理阶段,原告人韩某要求被告人侯某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经法院调查认定,被害人韩某因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2288.09元,应由被告人赔偿。鉴于被告人侯某归案后对致伤被害人韩某的事实始终供认,且其家人已主动将赔偿款交付法院,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经过开庭质证,郓城县法院认为该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该案审理前,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侯某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侯某的量刑提出了从宽建议。
庭审中,法庭重点审查了认罪具结书的合法性和自愿性,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侯某的认罪态度,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经济损失22288.09元(已交付法院)。整个开庭过程仅用了30分钟,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害人也领取了赔偿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批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