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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本报讯 (记者 周天宇)日前,记者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悉,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我市出台《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并从8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办法要求,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首次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放宽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限制。

  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8月1日开始,我市所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就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市场主体住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营业。

  为激发广大创业者的创业激情,新办法明确规定,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而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对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广告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市场主体。依法设立的具备商务秘书功能的企业,其住所可以作为多家小微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在放宽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限制方面,办法规定,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小微企业,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而市场主体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市场主体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另外,新规还将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十大部门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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