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被告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鄄城县红船镇霍坝村路口处时,撞击原告霍某四岁的儿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因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受到刑事处罚。霍某四处奔波,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由于对法律知之甚少,霍某来到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援助中心积极研究探讨案情,确定赔偿标准和数额,并及时指派了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霍某的代理人,为霍某代理案件,通过诉讼途径为其维护合法权益。2017年4月1日,经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霍某各项费用共计298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