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温州市民林某和家人在鹿城区一家火锅店用餐,因火锅加水问题,与店员朱某发生纠纷,后林某被朱某用开水浇头受伤。经鉴定,林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事发之后,火锅店向林某支付了8000元款项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
2016年1月,鹿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服务员朱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同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及其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该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故经营者徐某应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