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各类慈善力量迅速发展壮大,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个别伪善事件的影响,慈善组织公信力不断遭受质疑,网络募捐和个人募捐失范,也让公众爱心受到伤害。
由于过去登记困难,不好找“婆家”,大量民间社会组织处于“非法行善”的尴尬境地。被誉为“开门立法”典范的慈善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解决了社会组织从事慈善活动一系列问题无法可依的状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
相较于过去主要依靠政府购买服务或定向捐赠,社会组织主动造血和募捐的权利十分有限,慈善法对慈善募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放开公募权,打破了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组织对公募权的垄断,营造出了公平的募捐环境。同时,慈善法对公益信托的变革打破了困扰多年的审批问题,意味着更多的公众可通过资金捐赠方式更好地参与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事务建设中,释放财富向善的力量。
慈善法放宽社会组织资格准入,赋予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公募资格和财产管理,展现了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态度,同时也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工作的主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推动了行业自律,从而为社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创造更好条件,引导慈善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作为一部前景可期的善法,慈善法更深远的意义还在于释放社会向善的力量,即通过严格规范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加强信息公开,将慈善置于阳光之下,让每个单位、每个组织、每一个人都能传递爱心、参与慈善。 刘厚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