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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法治菏泽”新征程
  为了发挥地方性法规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共建“蓝天白云、繁星朗月”的美好家园,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传来振奋人心的好消息: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部法规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拿到地方立法权的“门票”,到首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一年多的时间,该部法规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和汗水,法规的正式出台也加速了“法治菏泽”建设的进程,对依法治市具有里程碑意义。

  立法过程中,我市秉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部门参与、开门立法”的原则,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实现立良法行善治。

  下出先手棋

  去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确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机遇虽好,但地方立法权不会自动降临菏泽。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本省所辖的设区的市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地方立法意义重大,它是全面推进法治菏泽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保障。市委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提出了确保获得首批地方立法授权的明确要求。

  为了尽快获得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多方力量,为申报赋权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成立了承接地方立法权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临时工作班子,组织赴青岛、淄博等市学习考察,组建专家咨询队伍,召开立法工作动员培训会议等。同时超前谋划,早在2015年年初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就选举产生了法制委员会,为争取立法授权创造了先决条件。

  2015年7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我市成功搭上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头班车”,成为全省首批被授予地方立法权的市。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传山在全市立法工作动员会议上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于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更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

  菏泽经过自己的努力和争取,获得我省首批立法授权可以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规,这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喜事。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郭景堂告诉记者:“获得地方立法权,是菏泽历史上一件里程碑式的大事,对于推动法治菏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走好第一步

  立法基础建设是决定立法工作成败的关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启动后,先后起草制定了《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立法听证办法》等7项法规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评估等工作机制。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石晓来菏立法调研时,曾对菏泽的立法制度建设赞誉有加,认为菏泽工作主动,富有成效,走在了全省的前列。        (下转第7版)  (上接第1版)

  欲立良法,必有良才。为迅速提高自身立法能力,适应立法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从加强自身建设和借用外脑两个方向同时发力,为开展地方立法争取智力支持,奠定人才保障。在自身能力建设方面,通过举办立法讲座、组织立法培训、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各级立法工作会议等形式,使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获得了知识和经验,掌握了方法和技能,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支撑和保障。除了苦练内功,还注重借助外脑,从全市政法领域、高等院校、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选聘了25名立法咨询员,作为地方立法“智库”。立法力量蓄积之势如箭在弦上,为立法工作顺利开展搭建了风帆。

  立法开篇,计划先行。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范围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围绕这些方面,从去年9月份开始,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请市委常委会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出了我市第一个年度立法计划。

  今年我市的立法计划项目共6项,除了已经批准的《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之外,《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作为拟审议项目,《菏泽市煤炭清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作为调研预备项目。

  “这些立法项目都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省级文明城市创建,也都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领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姜东生告诉记者。

  据悉,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就能把近年来法治菏泽建设的制度化成果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用立法导向引领改革方向、用法律手段破解改革难题,针对制约科学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制定有效性、实用性、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以惩戒不法行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权益。

  立法接地气

  从“等米下锅”到主动“点菜上桌”,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党委决策的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开展立法,始终把握立法的主动权,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采取立法听证、立法咨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倾听人民呼声、回应社会关切。

  据市环保局局长杨自源介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把大气污染控制住,菏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就会被蒙上灰尘、大打折扣,因此,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势在必行,应通过立法来有效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

  今年2月,市环保局起草条例初稿,之后4次书面征求意见,3次召开座谈会讨论,5次集中修改。初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发送市直部门、部分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企业、各县区法制办等进行意见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市人大城环委组织赴两县立法调研,组织12名立法咨询员和人大代表座谈讨论,提出审议情况的报告。

  4月28日,《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根据调研、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5月13日,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之后又就条例(草案)中具体条款和具体问题,分别向有关县(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6月底,正式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之后,又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意见,邀请人大立法咨询员进行技术把关。8月30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表决稿)。

  通过后的《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五章、七十八条,内容涵盖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该部法规强调了排污者和政府的责任,突出源头治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时抓住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包含了燃煤污染防治和其他高污染防治、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大气环境问题,这部条例都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

  长期以来,露天烧烤一直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若不根治将影响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条例将菏泽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止区域,禁止城市建成区一切露天烧烤行为,对露天烧烤实行“退路进室”并加装消烟除尘设施。《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和骑墙(窗)烧烤,在室内进行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装置。这为我市彻底治理露天烧烤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手段。

  良法为民立

  当民生情怀融入立法实践,于民而言,是强劲保障,也是温柔呵护。

  在8月30日召开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次审议了《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次审议了《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和《菏泽市煤炭清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其他两部法规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也在有序进行。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地方立法要体现民意、反映民声、集中民智,就需要广开言路,多听意见。无论是已经通过的《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还是已经进入审议程序的其他三部法规,都选择适当时机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草案修改稿通过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每一部法规案在起草、审议和修改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都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走访,掌握第一手材料;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有关内容,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就立法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意见分歧较大、需要统筹兼顾的重大问题,召开立法论证会、座谈会直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使制定的法规更好地符合我市实际,更符合群众利益,能够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地方立法要立良法,立百姓需要的法,立造福社会的法。我们相信,今后,一部部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民生福祉的地方性法规将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百姓合法权益的法制基石。菏泽立法已开启新的篇章,法治菏泽建设正大步迈向新的征程。  记者  张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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