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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窃电 后悔已晚
一饭店老板“偷电”差点入狱
  本报讯 (记者 阎世存)4月23日,记者从市供电公司获悉,前几天,在市区中山路经营一餐馆的李先生,为降低经营成本,侥幸窃电。由于李先生“偷电”时间不长,数额不大,只罚款,没“坐牢”!

  李先生告诉记者:“由于饭店生意不好,想窃电减少点经营成本,没想到窃电不到三个月就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李先生窃电时间不长,数额不大,只罚款,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窃电量,由下列方法确定。一是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二是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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