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回顾
村民李双喜在新建民房楼后,为抹墙皮找到熟人吕善德,让其帮忙找几名工人。因为当时正值麦收农忙季节,吕善德经多方联系,找到了曹纪山,后通过熟人找熟人的方式,又联系到了曹景山、徐德平、王怀要、康东云及原告王钦胜,王钦胜负责下工活。但是,参与工作的当天,王钦胜意外被二楼掉下的推料车砸伤。随后,他将李双喜、吕善德等人一起告上法庭。
2 庭审现场
在庭审中,被告李双喜辩称,这些干活的人都是吕善德找来的,他并不认识。原告王钦胜受伤当日,他到医院看望并支付了3800元,后来干活的人中有4人要求他付工钱,吕善德及干活的人均表示付清工钱就没他的事了。现在,他已付清工钱,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曹景山、徐德平辩称,此次干活和以前性质不同,以前他们是包活,赔赚都由他们支付工资,这次都是跟着吕善德干活,他们和原告是同工同酬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所以不同意赔偿。而王怀要、康东云辩称,这活虽然是他们介绍给王钦胜的,但他们主要在三楼干活,原告是被从二楼掉下来的推料车砸伤的,应由二楼干活的人赔偿。
3 案情梳理
面对这么多当事人,这么复杂的劳务关系,巨野县人民法院麒麟法庭承办法官一时也拿不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调解方案。最后,合议庭认为,原告王钦胜及被告曹景山、徐德平、王怀要、康东云、曹纪山均为被告李双喜新建楼房的三楼提供抹墙皮劳务,由被告李双喜支付劳务费,李双喜属接收劳务的一方。被告吕善德只是出于对农村建筑工匠熟悉情况介绍他人为被告李双喜提供劳务,没有证据证明吕善德从中取利,因此,以雇佣关系要求吕善德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告王钦胜、被告曹景山、徐德平、王怀要、康东云、曹纪山均为被告李双喜提供劳务,各自按工种领取劳务费,属于松散型合伙关系,而原告受伤是由二楼坠落的推料车砸中头部所致,原告要求其他合伙人分担这一损失,显然不妥。二楼的工人也是为被告李双喜提供劳务,且李双喜又不能证明推料车是如何坠落的,因此,作为接收劳务方的李双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判决结果
判决书送达当日,承办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细致地面对面地给王钦胜家属及李双喜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李双喜当庭支付原告王钦胜赔偿款1.6万元,该案一次性了结。
通讯员 庞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