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完善现行培训收费政策
“物价、交通部门公布驾校培训基准价格标准后,培训机构收费价格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20%收费,也可执行下浮30%的收费政策,由各驾校自行确定。这是因为驾校实施计时培训后,培训成本有所增加,培训费用会有所提高。”采访中,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就小型汽车(C1、C2、C5)培训收费为例,新标准规定培训机构收取小型汽车的培训费保持2600元不变,培训机构按照最高上浮幅度收费,加上代收汽车驾驶员考试费每人每次710元(含10元工本费),那么小型汽车驾考收费应不得超过3830元。”
新规规定,各类车型的培训学时及培训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各培训机构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20%、下浮30%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为最高200元/人·期,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为最高300元/人·期。学员对教学时间、教学形式等有特殊培训需求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员自愿,协商确定特需服务内容、相应收费标准等事项并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机构为提高考试通过率要求学员参加考前考试场地模拟训练的,在自建模拟考试场地训练及组织科目考前预考、提前安排培训和考试等,不得作为特需服务另行收费。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培训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培训协议、不履行培训协议、要求支付培训协议中未约定的其他收费的,除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外,并视情况降低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严格规范培训收费行为
根据新规,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培训教材可按定价另行收取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对考试不合格学员继续培训的,培训费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对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该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应与学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使用税务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县区要加大对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及质、价不符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老学员的问题,新规明确规定,2014年9月1日前招收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严禁一次性收取全部科目培训费
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9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试行“按科目收费”模式,即学员报名时,按照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基准价格及规定浮动幅度缴纳科目一培训费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按照培训基准价格及规定浮动幅度缴纳科目二培训费用,科目二考试合格后,按照培训基准价格及规定浮动幅度缴纳科目三培训费用,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全部科目的培训费,而驾校违规收费严重者将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另外,学员完成科目一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学员科目一考试预约后,培训机构方可代收学员考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