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9日 星期二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当前版: 0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微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国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近期,不少小微企业业主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咨询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8月9日,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经信委主任闫凌。

  闫凌表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指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指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不是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闫凌解释,为了更好地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4年第23号公告,公告规定:(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记者  阎世存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时政新闻
   第03版:综合新闻
   第04版:科技·广告
   第05版:文学副刊
   第06版:健康·广告
   第07版:时事新闻
   第08版:民生·广告
成武:科技创新为县域经济发展加力
黄秀玲到市妇幼保健院调研
市妇联积极推动“关爱行动”常态化
市红十字会上半年募捐救助工作成效显著
特色种植致富
我市举办首届传统武术培训班
单县强化小餐饮监管
山东大学社会实践基地落户郓城
郓城17名贫困大学生受到资助
小微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尧舜公司科技成果又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
“我会一直干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