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规定共设立了10处“红灯”,分别为:严禁非公事将车辆停在娱乐服务场所;严禁非检务活动着检察服出入娱乐服务场所;严禁雇佣舞伴、接受异性按摩、参加带有色情的娱乐活动;严禁索取或接受娱乐服务业务款项;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与其相关人员的娱乐服务;严禁不亮明证件、身份进入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公开预防或安全检查;严禁用公款支付或案件当事人预付娱乐服务费用;严禁充当娱乐服务场所非法活动的保护伞;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的任何经营活动;严禁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务的娱乐健身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