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先生是一名有10年驾龄老司机,他为爱车投保车损险。2012年11月10日晚,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次日却发现汽车被其他车辆碰撞,损坏严重。李先生随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但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持B1驾驶证,按照规定持B1驾照人员应于每年1月进行体检,但李先生未按期体检。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的,不予赔偿”,因李先生在保单中签字认可,因而保险公司不承担车损赔偿责任。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做法违规,遂提出仲裁申请,菏泽仲裁委依照事实和法律,遂作出保险公司赔偿车损的裁决。
评析:李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的不予赔偿”。该条款属原因免责条款,应理解为:当驾驶人未按期体检是造成车辆损毁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时,保险人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涉案车辆系夜晚停放在小区内被撞致损,造成车损发生之近因 (对损失产生具有决定意义、最直接有效的原因)是缘于其他车辆碰撞,而非李先生未按期体检所致,属于车损险被保风险范围。李先生虽未按期体检,但不是造成车辆被撞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或者说,李先生是否按期体检与涉案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绝赔偿,仲裁庭正是基于此才作出了以上裁决。
菏泽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