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前不久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中,发出了首份禁止令。该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分别禁止两被告人饮酒6个月和3个月。
丁某现年30岁。2011年9月15日晚,丁某在外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其面包车回家。当晚22时许,丁某回到村里。因邻居桑某的拖拉机挡住了路,丁某与桑某发生了矛盾、继而引发冲突。桑某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出警至现场,丁某辱骂办案民警。丁某的妻子喊平时与丁某关系较好的被告人马某前去劝阻,马某碰巧饮酒后在家休息,遂前去事发地点。在公安民警要求丁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时,丁某拒不配合,并与马某对出警人员辱骂、撕打,阻挠民警执行公务,致4名民警轻微伤。案发后,丁某、马某赔偿受伤民警经济损失24000元,获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马某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又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本案系丁某、马某酒后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从促进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一定期间饮酒。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