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出台的《菏泽市治理公路三乱问责暂行办法》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纠风办进行问责。这些行为分别是: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执法的;交通、公路执法人员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以外检查车辆超限超载的;交通执法人员不按市交通局批准的月度执勤表执勤,擅自设立站点、更改计划、转移执勤地点的;交警执法人员不按规定设置测速警告标志,进行测速检查的;双向拦查车辆,或待查车辆超过三辆,以及其他拦车检查造成交通阻塞的;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检查站点或上路查车的;一个人上路检查车辆的;罚缴不分离,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罚款不开票或不据实开票的;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任务)的;向营运车辆收取“月票”的;向执法对象罚“态度款”的;执法人员态度粗暴、语言生硬的;故意拖延、刁难、推诿,损害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索、拿、卡、要、报的;不佩戴有效证件或不穿着制式服装上路执法的;对没有明显违章的车辆随意拦截、检查的;对违章车辆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擅自放行的;对严重超载的车辆只罚款、不卸载放行的;对未经检测随意认定车辆超载、违章的;对白天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灯光照明检查的;对违章车辆的处理时间无特殊理由超过24小时的;对运载蔬菜、瓜果或鲜活畜禽产品的车辆扣车、罚款,违反“绿色通道”政策的;对同一车辆同一运输过程的同一违章行为,在本市区域内进行重复罚款的;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为运输车辆提供保护,从中谋利的及其他违规行为。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林业、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可依照规定上路执法,其他人员均不准擅自上路查车、收费和罚款。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检查站点,必须按照省政府的政策规定执行;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须上路检查车辆的,须事先报纠风办备案,并会同交警共同检查,否则,一律按公路“三乱”处理。经调查属实的公路“三乱”问题,根据情节和后果,对当事人及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采取以下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