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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当庭受审 党员干部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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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李 玮)近日,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为该县某单位报账员。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并获利1万余元,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退回违法所得10080元。同时,曹县纪检部门组织了该县100余名财务人员,到审判庭现场旁听,通过审判人员的审理、宣判及被告人的认罪忏悔,用身边的事,警示教育身边的人。

  今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察局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创新教育方式,让党员干部到庭审现场旁听犯罪审判过程,目的就是让党员干部更直接、更生动地接受警示教育。

  开展庭审警示教育尝试。曹县纪委、监察局在反腐倡廉教育实践中认识到,党员干部在接受反腐倡廉教育过程中,要使教育更加有效,必须充分发挥教育活动的直观性和生动性,使教育对象的视觉、听觉受到强烈的冲击,从而引导、启发教育对象,深入思考违法乱纪给社会、家庭及个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进而促使党员干部自觉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这次组织财务人员到庭审现场旁听,就是该县纪委、监察局开展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的一次大胆尝试。庭审过后,县纪委、监察局及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开展庭审教育,能使教育对象亲身感受到法庭特有的庄严和肃穆,亲耳听到违法犯罪人员沉痛的忏悔,亲眼目睹腐败分子的下场,能对党员干部产生强烈的警示教育作用。

  建立庭审教育工作机制。该县纪委、监察局建立了纪委监察局组织协调、法院提供线索、电视台负责宣传报道的工作机制。制定庭审教育工作流程,规范庭审教育组织实施,保证教育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首先由县法院提供案件线索,然后由县纪委确定庭审教育案件,第三步由法院明确开庭时间、地点,并提前5天报县纪委,第四步由县纪委组织案发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党员干部参加庭审旁听,同时纪委协调法院做好庭审教育准备工作,县电视台负责录像,并进行宣传报道,最后参加庭审的人员撰写心得体会报县纪委,以供县纪委查看教育效果。

  加强庭审教育的针对性。庭审教育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庭审案例和教育对象。在案例对象上,该县纪委注重选择曾经是党员干部并在关键岗位,重点、热点部门的犯罪嫌疑人。在案情选择上,注意选择职务犯罪案件。在具体操作中,注意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定性取得共识、犯罪嫌疑人无抵触情绪并同意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庭审教育活动的案件。在教育对象方面,注重因案施教,有针对性地安排性质相近、岗位类似的有关单位党员干部,力求教育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增强庭审教育的效果。为进一步增强法庭教育氛围,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公诉人在公诉环节要增加法庭教育内容,审判机关要预测被告人认罪服法态度,对认罪服法的被告人增加法庭忏悔陈述环节,渲染法庭气氛,增强法庭警示教育性。在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案件审理中,增加此项环节最具有感染力,因此,要想使庭审教育取得较好的效果,抓住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当庭陈述尤为重要。曹县纪委注重做好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消解被告人的消极悲观情绪,通过真挚诚恳的教育帮助,唤醒其灵魂深处的良知和责任感,使其彻底悔过,消除思想顾虑,以自己的深刻忏悔警醒在场的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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