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3日 星期一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当前版: B0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市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精神,决定实行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一、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是本年度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而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在分配工作前向安置部门提交申请,如挑选工作单位不满意的,可在挑选单位1月内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经市政府批准,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义务兵服役期满二年的发一次性补助金3万元,初级士官满五年的下士发一次性补助金3.9万元,初级士官满八年的中士发一次性补助金4.8万元,中级士官满十二年的上士发一次性补助金6万元,其他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一次性补助金3000元,每减少服役期一年减一次性补助金3000元。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具体实施办法可咨询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A01版:要闻
   第A02版:综合新闻
   第A03版:综合新闻
   第A04版:综合新闻
   第B01版:要闻
   第B02版:情 感
   第B03版:专 版
   第B04版:车界·广告
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对象、考试考核标准及安置办法
市直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分配计划
市直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成绩汇总表
专 版
2010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挑选单位须知
关于市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