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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对象、考试考核标准及安置办法
菏泽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公告
  根据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现将2010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官)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的成绩和安置计划予以公布。对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本人可对照考核考试办法,发现不符者或对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请在3日内携带立功受奖的有关证件到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复核,逾期不受理。复核无误后,请于2月16日上午8点30分带退伍证到菏泽市军供大厦 (原市民政局办公楼、人民南路248号)挑选单位。如不挑选单位的,可申请自谋职业。凡在规定时间内既不挑选单位,也不申请自谋职业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负责安置。符合市直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未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请携带退伍证到市民政局四楼安置办领取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对文化考试、档案考核等有异议者,请在公示期内拨打举报电话或写举报投诉信。

  退役士兵安置监督箱:设在市民政局办公楼一楼大厅。

  咨询举报电话:5388713。

  菏泽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范围

  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家庭户口因国家政策变迁的。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须要在市直部门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父母工作单位属市直部门、单位,入伍时未经资格审核确认,待确认后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可予以安置;转业士官父母工作单位不在市直单位(含外省、市),需要在市直安置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务公开的通知》(菏政办发[2003]114号)规定,其配偶必须为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牡丹区或菏泽开发区常住户口,双方结婚满2年,并有一定生活基础,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予以安置;符合市直安置条件,单位同意计划外接收的,安置部门可给予办理安置手续。

  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安置部门不予安置:对城镇非农业户口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原系农业户口入伍又购买城镇户口的;非特殊原因跨年度安置的;入伍、退伍手续做假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符合转业条件申请复员的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经济补助的;档案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等主件材料的;没有城镇 《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的。

  二、考试、考核标准和要求

  (一)文化考试

  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考场规则、考后阅卷等工作,参照教育部门大中专学生考试规程操作。考试内容为语文、数学、政治;考试试题初中占40%,高中占40%,时事政治20%。以文化考试成绩分值的50%计入总分。

  (二)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是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为依据,根据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进行综合评分。档案考核成绩全部计入总分。

  1、军龄。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给予加分(军龄计算时间,按武装部批准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每服役1年加5分,少服役1年减5分。

  2、奖励。在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嘉奖或优秀士兵(官),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给予加分。奖励分按最高奖项给予一次加分,不累计加分。具体标准:嘉奖2分、优秀士兵(官)4分、三等功6分、二等功15分、一等功20分、荣誉称号30分(以上奖励只限于个人奖励,集体奖励不在加分范围)。

  3、因战、因公致残。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给予加分。具体标准:八级伤残加8分、七级伤残加10分、六级伤残加12分、五级伤残加15分。

  4、其它。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给予加分。具体标准:烈士子女加5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5、特殊环境。在西藏服役的退役士兵给予加分,每服役一年加1分。

  6、惩罚减分标准:受警告减5分、严重警告减8分、记过减12分、记大过减15分;待安置期间受公安部门处罚的减15分,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档案要求

      (一)档案审查要三表对照,立功受奖表、伤残鉴定表、退伍登记表记载不一致或有涂改、增添的无效。

  (二)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清或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实绩考核依据。

  (三)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者,立功奖章、立功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必须齐全,缺一不可。

  (四)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市级优抚安置部门对其伤残资格进行初步审定后,报省安置部门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审定安置资格,予以加分安置。

  (五)各种立功、受奖登记表必须制式正规,复印、涂改无效。

  (六)为确保考试、考核程序操作公正无误,民政部门要组织纪检、人事、监察科室人员参与对退役士兵档案的审核、记分和全程监督,严格根据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成绩汇总分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安置步骤

  (一)将当年下达的安置计划(用于中央、省属单位子女的指标除外)和退役士兵“双考”成绩分别张榜公布。退役士兵名单按照“双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

  (二)义务兵、一级士官、二级士官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分别安排计划、评分、确定安置单位。

  (三)张榜公布3-5天后,由退役士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列顺序依次自选单位;分数相同的,是独生子女(需携带独生子女证或有市县计生部门有效证明)的优先挑选单位。

  (四)中央、省属单位的退伍子女,要求进本系统的,不得超过计划数的50%。市属单位一律不照顾子女。

  (五)按照“双考”成绩自选单位后,由市安置办开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介绍信》。退役士兵凭介绍信按照规定期限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予以安置。

  (六)安置计划公布后,不参加挑选单位或挑选单位后不到安置部门办理分配手续,时间超过2个月的,将认定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

  (七)安置计划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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