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家住鄄城县某小区的王女士来到鄄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她于2007年1月15日在菏泽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款名牌全自动洗衣机。该机自2010年初开始多次出现小故障,专业维修人员修理后不到半年又出现不能正常使用的状况:洗衣后不甩干,不能自动停机,洗衣程序反复循环,噪音特别大。2010年9月21日花费270元更换了洗衣机的主控板,换上后还是老毛病重犯,前后共换了4次主控板。2010年10月11日又花费168元更换了三角架及轴承,支付修理费438元。“没多长时间,洗衣机还是不甩干、不停机,不能正常使用。本来买的是全自动洗衣机,现在成半自动的了,而且使用起来很麻烦,这台洗衣机成了我的烦心事。”王女士无奈地说,“从购买至今已经修理多次还是不能正常使用,我希望厂家尽快给我修好。”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直接与该品牌洗衣机厂家售后服务部取得电话联系,了解该型号全自动洗衣机的生产、销售、维修等情况。厂家主动与当地售后服务部联系,服务部负责人在查看了该洗衣机后说:“该机在购买使用三年后出现故障不属于质量问题,是使用过程中的人为损坏。”王女士否认这个说法,双方为此起了争执。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该品牌洗衣机经销方虽否认了自身产品的质量问题,但是又找不到“人为损坏”的证据,提供不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工作人员了解到由于这种型号的机子厂家已经不生产了,目前也没有该型号机的配件,无法维修和更换配件。
经多次调解,最终生产厂家答应退赔王女士购机款6480元。王女士非常满意,满怀感激地说:多亏消协的同志,治好了我这么长时间的“心病”。